浙江在线讯 城北空气污染、海盐“橙汁河”、市区交接断面水质不合格……长期以来,嘉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次次将环保局推上舆论的“审判庭”。而今天下午,由于嘉兴港区化工厂空气污染,市环保局被告站上法庭,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苗木受“毒”怒上庭
原告海盐一园林建设公司诉称,2011年8月3日,嘉兴港区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嘉兴永明石化公司一期环氧乙烷压缩机C-320由于受到雷击起火,排放混合化学气体,主要成分为乙烯、氮气、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组成的化学气体,周边环境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是一起严重的危险化学品爆炸泄露事故。
原告公司的苗圃位于三江化工西侧,事故发生后树木生长异常,其中位于三江化工发生器西侧北200米风向带树木生长严重不良,树木叶片脱落严重,部分树木发生死亡,尤其是合欢树种萌发的新叶大量脱落。原告曾邀请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为该情况不是病虫害和管理上的因素引起的损害。
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以电话、来人来访、信函等方式要求相关部门,包括被告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港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对三江化工作出处罚,对原告因空气污染造成的影响、损失作出相应的环境报告及污染损失报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嘉兴市环保局推三推四,在受害单位原告举报和反映后,仍不积极作出处理,完全是渎职行为。
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以嘉兴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今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去年“8.3”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作出深入全面的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材料。
3月13日,南湖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于今天下午开庭审理。

上图为好的香樟树,下图为死香樟树(照片由原告提供,摄于2012年3月14日)
漫漫维权9个月
原告于2008年冬至2009年春,分别在海盐县经济开发区B12路东西两侧,租赁土地建立苗圃培育树木,面积共260亩。
但是从2010年开始,苗圃内经常出现不明原因的树木落青叶,伴树木非正常死亡。
2011年4月下旬,海盐县农经局相关技术人员应原告邀请前来实地调查后,认为该情况不是病虫害和管理上的因素引起的损害。
“8.3”事故发生后,原告认定苗圃树木死亡,是三江化工排毒导致,由此走上了至今9个多月的漫漫举报维权之路。
8月6日,嘉兴港区环保局调查后告知:“三江化工的产品为环氧乙烷,原料为乙烯。”乙烯是一种植物激素,会促进植物的花、果、叶衰老和脱落,也会抑制植物的生长。而苗圃受害严重的区域,是中间段的三江化工发生器外侧下风口往西,特别明显,并向周边慢慢扩散。
9月24日,应原告申请,海盐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苗圃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导致树木非正常落叶的原因,初步断定为乙烯类气体造成。”原告称,浙江省林业厅专家也来过现场,肯定了海盐当地的调查结论。
11月1日,嘉兴港区环保局调查后给出信访回复:“由于苗木种植区位于港区化工区和海盐经济开发区交界及企业集聚区,因所处的生长环境和地理环境比较复杂,我局无法确定苗木死亡和落叶的主要原因。”
11月3日,嘉兴市安监局给出举报答复:“雷击起火事件系自然灾害引发的尾气燃烧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11月25日,原告向浙江省环保厅监察室举报嘉兴港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
2012年月1月4日,中共嘉兴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组调查后答复:“你们公司在工业园区内,尤其在港区化工企业围墙外与海盐开发区规划绿地内种植苗木实有不妥之处。鉴于两区化工企业工业废气成分复杂,极易引起跨界污染纠纷,建议你们终止于海盐经济开发区的承包合同,或选择其他合适的地块种植苗木。”
1月13日,原告曾以相同的案由,对嘉兴市安监局提起行政诉讼。南湖法院于3月12日开庭审理。4月6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8.3’事件并非生产安全事故,而是由自然原因引发的自然灾害事件,嘉兴市安监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其经向国家安监总局举报后,省安监局危化处前来调查,明确表示这是一起自然灾害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了危险化学品泄漏。故原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又于5月2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此案目前还在受理中。
原告控诉道:“树木像在一次次做化疗,直到死亡。评估报告显示,苗圃至今为止损失将近300万元,4年以后减产损失达到1200多万元。”
庭审激辩“不履职”
今天下午的庭审中,被告嘉兴市环保局辩称,首先被告主体不适格。2002年4月30日,平湖市环保局已将嘉兴港区环保工作全权委托给嘉兴港区环保局。而嘉兴市环保局将设立港区分局,与嘉兴港区环保局并存,目前未正式对外运作。
其次,嘉兴港区环保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8.3’事发当日,嘉兴港区管委会未启动港区应急救援预案,也没有当事人报告和投诉的情形,嘉兴港区环保局在没有调查处理启动程序的情形下,无法进行调查处理。2011年8月5日,嘉兴港区环保局接原告的信访反映后,依法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
最后,嘉兴市环保局对原告的信访反映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据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此,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几度情绪激动,对被告连番进行质问。
原告认为,被告对于港区化工跨界污染责无旁贷,因而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是“推卸责任,荒唐可笑,令人失望”,因而“深表遗憾”。
法庭当庭不对此案对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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